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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军事**令1993年*128号,2016年11月11日*672号修订)*四十四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号)。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本指南*七款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证书;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四)设备彩色照片一套,应包括设备的整体照、正面照、侧面照、背面照、内部电路板照片、设备铭牌照片等;
(五)申请单位如委托代理申请单位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为经办人出具的授权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