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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认证标识要求
1、“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较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较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着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2、“CE”标志较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3、“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